生活報5月27日訊 近日,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省司法廳重新修訂了《黑龍江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公證機構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時,可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其中對辦理與低保、贍養、救濟、公益活動等有關的公證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
已經受理的公證事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應當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1、辦理與給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關的公證事項;2、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有關的公證事項;3、辦理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證明;4、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5、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公證服務費用。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連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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