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新規 病死畜禽未進行無公害化處理最高或罰3000元
東北網10月22日訊(記者 王春穎)21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審議。《條例》規定,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未處理的,將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建立免疫檔案,加強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對個人散養的動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者聘用動物防疫員的形式實施強制免疫。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對其飼養的動物開展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並有完整的檢測記錄。
《條例》明確,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及時控制並按照規定上報。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授權,向社會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對於病死畜禽的無公害化處理,《條例》規定,對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如未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建立無害化處理情況檔案或保存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享受政府保費補貼的保險合同發生保險理賠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保險合同以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憑據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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