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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5月1日施行 明年底重污染天大幅減少咱能呼吸好空氣
2017-01-21 13:46:00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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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月21日訊 20日,記者從省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新聞發布會獲悉,省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共7章98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禁止銷售使用不合格商品煤

  《條例》突出對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從全省大氣顆粒物源解析結果看,各類污染源對PM2.5的貢獻率排在前四位的分別是:燃煤、機動車、工業和揚塵,在初冬時期秸稈焚燒的貢獻率也較高。對此,《條例》規定,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質量標准的商品煤,燃煤單位應當達標排放;為解決黃標車淘汰的法規依據問題,明確了高排放機動車的概念,增加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限行和鼓勵淘汰政策的規定,強化了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不得在行駛過程中排放明顯可見『黑煙』,對不符合尾氣排放標准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根據我省實際情況,規定在經省政府批准劃定的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區域外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條件引導有序焚燒。

  重點區域重污染企業逐步搬遷、改造

  《條例》強化對重點區域的嚴格管理,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一是重點區域內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制定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二是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的重點管理;三是重點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當有計劃地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四是額定蒸發量每小時二十噸以上或額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燃煤鍋爐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應當加裝衛星定位裝置。

  此外,《條例》規定了省環保部門約談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法定情形;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七大類信息;規定了建立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加強誠信約束機制建設;規定了加強對祭祀活動、燃放煙花爆竹、餐飲業油煙擾民、露天燒烤等方面的管理。

  明年底哈市PM2.5年均濃度降25%

  據省環保廳副廳長劉偉介紹,從我省空氣質量數據看,2013至2016年達標天氣比例分別是91.5%、89.6%、85.9%、91.5%,重污染天數方面,2013至2016年分別為69天、71天、121天、32天。哈爾濱市2015年重污染天數42天、2016年9天,下降78.6%。力爭到2018年年底,與2015年相比,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有總體改善,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數大幅下降。哈爾濱市PM2.5年均濃度降低25%,達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七臺河市PM2.5年均濃度降低10%,牡丹江市、鶴崗市降低8%,大慶市、雙鴨山市降低5%,齊齊哈爾市、綏化市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准,其他5個已達標的市(地)保持穩定或略有改善。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