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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購房人一年沒取得產權證 獲開發商4萬元違約金
2017-02-22 08:27:57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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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1日訊(記者 雷蕾)因開發商違約,造成購房人未能在規定的360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購房人因此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履行相關附隨義務,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辦理的一起案例,對此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2013年9月5日,申女士與金城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申女士購買金城公司開發的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的房屋,總價款102萬餘元。該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持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買受人辦理產權證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如遇不可抗力或由於政府原因,無法辦理產權,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特殊原因可延期辦理』。

  申女士按期向金城公司支付了購房款。但金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持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申女士無奈之下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辦證登記違約金66555元,並協助申女士辦理商品房屋的產權證書的相關附隨義務。

  經哈爾濱仲裁委仲裁,認為因金城公司未按期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供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致使申女士不能按時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應承擔逾期辦證登記的違約責任。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金城公司給付申女士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44417.76元;金城公司於具備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證條件時,協助申女士履行辦理其購買商品房屋產權證書的相關義務。

  申女士關於逾期辦證登記違約金66555元的仲裁請求,由於本案合同沒有約定出賣人承擔違約金或損失數額,故按照申女士已付房款總額1021098元,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4.35%計算違約金,即44417.76元。

  哈爾濱仲裁委提醒市民,因開發商未按期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供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致使買受人不能按時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應承擔逾期辦證登記的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若涉案房產尚不具備辦證條件,只能請求待該房產具備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證條件時,由開發商履行協助購房人辦理其購買商品房屋的產權證書的相關附隨義務。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