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24日訊 23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我省近日發布《關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哈爾濱、大慶市本級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應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准,省廳將定期開展監督抽查應強制。
《通知》規定,綠色建築項目取得設計標識後,一年內未開工建設或發生設計變更導致綠色建築相關要求降低的,評價機構應重新進行評價,並及時重新公告評價結果。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項目,不應再申請綠色建築設計標識,評價機構也不應受理進行設計標識評價。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