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9日訊(記者 張雋珊)日前,哈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城市居民個人(包括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戶籍登記人口大於或等於2人的,按2人計費。
據了解,哈爾濱市市區(不含縣市)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收費標准
城市居民個人(包括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實行『按人計費、按戶征收』,即戶籍登記人口大於或等於2人的,按2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3.00元;戶籍登記人口為1人的,提供戶籍證明,按1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1.50元。
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上年平均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月l.00元。
企業城鎮垃圾處理費,按上年平均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月0.50元,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4000元。
飲食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面積計收,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4000元。
商服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場地面積計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4000元。
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含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非納稅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城管部門征收;納稅企業和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地稅部門代收;城市居民個人(含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在收取燃氣費、水費時代收。其中,道裡、道外、南崗、香坊、平房區由哈爾濱中慶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代收;松北、呼蘭區由黑龍江天辰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代收;阿城區由哈爾濱市阿城區自來水公司代收;雙城區由哈爾濱市雙城區供排水集團公司代收。相關燃氣、自來水公司代征范圍以外的個人用戶由城管部門組織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