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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違停乘客開車門撞傷人 乘客負40%責任
2017-07-10 08:59:45 來源: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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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7月8日訊 近日,記者從哈爾濱仲裁委獲悉,哈爾濱仲裁委上半年共結案398件,其中裁決163件,調解及撤案235件,受案類型從傳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逐步向信貸、保險、交通等各類經濟糾紛轉變。其中,司機違停導致乘客下車開車門撞傷路人,三方因醫藥費產生糾紛的調解成功案例比較典型。

  近日,家住哈爾濱市的張恆(化名)在手機上預約了滴滴順風車前往火車站,由於火車站周圍的往來車輛比較多,司機李先生一直沒找到合適的停靠點,便將車隨意停靠在路邊。張恆開門要下車,沒想到後面突然躥出一輛自行車,騎車的王先生被車門撞倒,導致其右手骨折。隨後,張恆與李先生對如何賠償王先生1.2萬元的醫藥費產生了分歧。李先生認為,主要責任在於張恆開車門時,沒有注意周圍,大部分醫藥費應該由張恆來付;張恆則認為,是自己開門時不小心刮倒王先生,但是要不是因為李先生違停,自己也不會刮倒人,李先生纔應該負主要責任。最終,雙方來到哈爾濱仲裁委請求調解。

  哈爾濱仲裁委表示,如果司機沒有違停行為,就不會發生之後的碰撞行人事故。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一般原則就是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司機的過錯就是不應該把車停在不允許停車的位置,導致危險的增加,最後形成了侵權糾紛。經哈爾濱仲裁委調解,本案件司機承擔主要責任為60%,因為其作為專業駕駛員對停車以後的危險判斷能力要大於乘客;乘客對開車門造成傷害雖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但是作為成年人,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為40%。

責任編輯:連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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