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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哈爾濱城鄉醫保成人個人繳費按一檔標准320元
2017-09-06 20:47: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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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6日訊(記者 張雋珊)為全面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日前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個人繳費分兩個檔次,其中一檔320元、二檔210元。市區內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人居民按一檔標准繳費,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二檔標准執行

  明年起成人居民醫保個人繳費320元

  《意見》明確,在全市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確保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享有同等的醫療資源和醫療保障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制度。全面實現就醫購藥『一卡通』、『一站式結算』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范圍覆蓋市域內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所有城鄉居民,具體包括年滿18周歲,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上述人員以下簡稱『成人居民』);各類全日制高校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含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就讀的在籍學生)、學前教育機構在冊兒童、新生兒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學生兒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均在參保范圍內。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標准和各級政府補助標准按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2018年,個人繳費分兩個檔次,其中一檔320元、二檔210元。市區內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人居民按一檔標准繳費,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二檔標准執行,大學生畢業後兩年待業期內可按在校大學生標准繼續繳費;政府補助標准自2018年度起,城鄉居民醫保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和市、縣(市)按6:4的比例分擔;特困供養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上述人員簡稱『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補助,所需資金由醫療救助資金解決。

  新生兒出生90天內參保自出生之日起享醫保待遇

  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鄉居民在集中繳費期內參保登記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待遇期限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鄉居民在集中繳費期之後參保繳費的,自繳費滿三個月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天內(含90天)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入學大學生按照規定繳費的,自入學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居民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終止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在2017年集中繳費期內連續繳費的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兒童,其醫療保險待遇延續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

  參保居民發生統籌支付范圍內乙類藥品個人自付20%

  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包括住院醫療待遇、普通門診待遇、特殊疾病門診待遇、特殊慢性病門診待遇、生育醫療待遇、意外傷害門診醫療待遇。將符合《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及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項目納入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下簡稱『統籌支付范圍』)。參保居民不得同時享受本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不得同時享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居民一個年度內發生統籌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一檔繳費的18萬元,二檔繳費的16萬元;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一檔標准執行。參保居民發生統籌支付范圍內乙類藥品、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居民按照規定比例自付,標准為:乙類藥品個人自付20%;人工器官、體內置入材料實行最高限價,在最高限價內的,按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從第二套(只/個)起,最高限價內的,按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醫用材料,在最高限價內的,按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35%;乙類診療項目由個人自付25%或35%。

  一年內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降低10%

  參保居民在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部分由個人支付。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准分別為240元、480元、72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為100元。一個年度內,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降低10%,其後多次住院的執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標准。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統籌支付范圍內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標准支付:參保居民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75%、70%、55%,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分別為70%、65%、5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75%;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為90%。參保居民在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不含中醫、腫瘤醫院)及省屬綜合醫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規定基礎上下浮3個百分點;精神疾病患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標准,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85%,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7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一檔標准執行;肺結核患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80%,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7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一檔標准執行;耐多藥肺結核患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85%,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75%,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一檔標准執行;困難人員在一級及一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標准,支付比例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一年內最多支付200元

  普通門診醫療實行定點簽約、限額管理、不設起付標准、按比例支付。參保居民在基層醫療衛生定點醫療機構(含村衛生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兒童醫院、結核病防治所、高校所屬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統籌支付范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一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50%,一個年度內最多支付200元;二檔繳費的支付比例為40%,一個年度內最多支付160元;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支付比例為60%,一個年度內最多支付300元。肺結核患者在結核病防治所門診治療,支付比例為70%,一個年度內最多支付1200元。參保居民在普通門診醫療發生的一般診療費,由統籌基金支付。由市、縣(市)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年實際就診人數每人10元的標准,於次年初一次性撥付至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就醫時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診療費。參保居民每年可以選擇一所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治療定點醫療機構。肺結核患者可同時選擇一所定點結核病防治所作為門診治療定點醫療機構等標准支付。

  此外,對參保居民中育齡婦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住院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統籌支付范圍,實行定額結算。支付標准為:一檔繳費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宮產1300元;二檔繳費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宮產1100元。對實際住院費用低於定額標准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准的按定額支付。對參保居民配偶已經按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領取生育補助金的,不再享受城鄉居民醫保生育醫療待遇。

  明年大病保險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35元

  建立與城鄉居民醫保相銜接的大病保險制度。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居民。2018年度,大病保險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35元。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由市人社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准(其中困難人員起付標准按50%執行)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按比例予以報銷。2018年度,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為14000元。

  對參保居民發生的統籌支付范圍內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不含統籌基金支付限價及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費用),具體包括個人起付費用、乙類自付比例部分費用、統籌支付范圍內個人按比例負擔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用。

  大病保險支付標准按照醫療費用分段設定、逐段遞增原則確定。一檔繳費的,超過起付標准以上0-5萬元(含5萬元)的支付比例為50%,5-10萬元(含10萬元)的支付比例為55%,10-15萬元(含15萬元)的支付比例為60%,15-20萬元(含20萬元)的支付比例為65%,20萬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70%,報銷額度上不封頂;二檔繳費的,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報銷比例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0萬元;大學生和學生兒童按一檔繳費標准執行。困難人員支付比例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責任編輯:連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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