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31日訊(記者 張雋珊)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減少環境污染,近日,《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正式出臺,12月1日施行。據悉,春節期間(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哈市建成區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達到規定級別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批發經營實行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哈市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市)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零售經營者分為長期零售經營者和臨時零售經營者。長期零售經營者取得的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二年,具體期限由區、縣(市)安監部門確定。臨時零售經營者取得的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自當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起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止。有效期屆滿,即行失效。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准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在其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批發企業名稱、粘貼防偽標識。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實行流向登記管理制度。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采購、銷售流向登記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者等內容,並留存三年備查。
臨時零售煙花爆竹最多存儲150箱
哈市市區三環路以內,除當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期間外,其餘時間禁止設置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網點。哈市市區內臨時零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在活動房內銷售。活動房由批發企業提供。活動房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專人值守看護。臨時零售經營者應當懸掛安監部門統一監制的零售網點標志。臨時零售經營場所存儲煙花爆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最多存儲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箱。每箱毛重不得超過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厘米。
重污染天氣預警達到規定級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辦法》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作了十一項規定。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主次乾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以及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國家機關駐地;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場所;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等地點或者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哈市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除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歷大年初一以外,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農歷大年初一,零時至二十四時和公安機關批准的大型焰火燃放時間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達到規定級別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向人、動物、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高層建築、構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以其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按規定懸掛零售網點標志罰款一千元
批發企業未在其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批發企業名稱、粘貼防偽標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代為保管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臨時零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懸掛安監部門統一監制的零售網點標志的,由區、縣(市)安監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燃放者有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的;人、動物、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的;在高層建築、構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以其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情形,由市或者區、縣(市)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