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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出臺相關規定 不動產注銷登記前無法收回證書的應公告至少15個工作日
2018-09-15 18:47:00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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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9月15日訊 14日,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哈市制定並印發了《哈爾濱市依據征收決定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規定》。

  按照《規定》,作出征收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持已經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辦理注銷登記;房屋征收部門在要求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前,對確實無法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可以提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報刊上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

  《規定》指出,對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動產,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查封機關,在查封機關出具解封手續或者查封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對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的不動產,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在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明確解決債權債務方式,並經抵押權人出具書面同意放棄或者申請注銷抵押權的相關材料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對存在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該權利已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

責任編輯:彭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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