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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香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17名『涉黑』被告被依法宣判
2018-10-26 16:25:36 來源:東北網  作者:吳昌林 遲亦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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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6日訊(吳昌林 記者遲亦達)近日,香坊區法院對香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等人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一案進行開庭審理。25日,香坊區法院以主犯王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或單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並處罰金,其中三名被告人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該案系全省掃黑除惡第一起一審開庭案件,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僅用時28天。

經香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17名涉黑被告被依法宣判。
經香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17名涉黑被告被依法宣判。

  自2014年以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其成立的哈爾濱市通城運輸有限公司為依托,以哈爾濱市公路管理處工作人員孫某某等人為『保護傘』,以發放工資為手段,先後招攬王某、張某某、佟某某等人,采取在哈爾濱市區域內對從事超載運輸的貨車業主進行威脅等手段,強迫其車輛接受保護,以收取保車費為名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7起,敲詐58名被害人近500萬元。並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為組織、領導者,以王某、張某某、佟某某、孫某某等4人為骨乾成員,以紀某、曲某某等11人為參加者的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案屬於涉黑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給從事貨運的個體車主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威脅和經濟損失,同時為交警、路政等相關執法部門滋生腐敗帶來隱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勒索的大貨車車主對王某某包車團伙進行了實名舉報,並引起省市領導的高度重視。

  該案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被認定為涉嫌敲詐勒索犯罪,香坊區檢察院多次深度、實質地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收集有罪證據,明確偵查方向;在查明有罪、罪重證據的同時,注重搜集無罪、罪輕證據。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提請批捕後,該院立即召開檢委會嚴格分析和把控全案證據,經研究決定對11人以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批准逮捕,為確保案件『立得准』『訴得出』『判得了』依法公正審判提供保障。進入起訴階段後,公訴部門多次與市(區)掃黑辦、公安機關、法院通過聯席會議對案件的定性、罪名、證據及需要完善的內容進行商議,達成共識;經審查,其他涉案人員及充當該案『保護傘』涉案人員共計4人的犯罪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和認定後,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追訴其犯罪事實,為案件的順利審判鋪平了道路。

  庭審當天,香坊區檢察院組成13人公訴人團隊出庭支持公訴,庭審從早上8時開始至次日凌晨1時結束,時間長達16小時。在法庭上,公訴人在庭審出示證據、當庭訊問、法庭辯論等環節無差錯地進行分工配合、有效銜接,有理有力有節地闡明觀點、進行法庭答辯。面對19名辯護律師提出的被告人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和部分被告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僅僅是一般參加者和從犯等問題,充分地運用法理和事實依據進行了綜合論證,一一反駁,有力地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充分展示了公訴人的庭審風采和公訴人的團隊精神。

責任編輯:彭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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