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19號
《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7年10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9日
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設置、安裝、改造、修理、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四條本條例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常識列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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